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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同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山大学爱心同盟。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中山大学以及校内外热心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宣传、鼓励爱心行动,联络社会公众扶贫济困,以本团体组织范围内有特殊困难的个人和群体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活动,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一座爱的桥梁,为促进中山大学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山大学团委的指导,是中山大学社团组织的单位。

第五条 本团体的口号:“奉献爱心心连心,服务社会人与人”和“聚无限爱心,筑最大同盟。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活动范围

(一)团结校内学生和社会各界结成爱心活动的组织网络和工作体系;
(二)协调校内同学以及各高校公益团体的组织作用,为志愿奉献爱心者创造机会,为需要社会救助的特殊困难者献爱心、办实事、捐款物,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群众性的爱心活动;
(三)宣传爱心活动的先进事迹和优秀人物,倡导互爱互助、扶贫帮困的社会风尚;
(四)评选、表奖长期坚持爱心行动、事迹突出的优秀人物和先进集体;
(五)接受各种机构和各界人士的现金及实物捐赠,完全用于特困救助;
(六)创建网站和刊物,为本会事业发展增强实力和活力;
(七)组织慈善理论研究,为协会和学校的其它公益制订有关政策和本会开展爱心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八)联络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组织,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盟友的概念与以上提及的个人会员相同。在本会创始期间对本会创建或对爱心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单位会员,为永久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坚持参与爱心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会基层组织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注册表单;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登记注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奉献社会,完善人生;
(三)获得本团体在活动、信息等方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团体和所在基层爱心组织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在本职岗位和日常生活中坚持为爱心事业作奉献;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盟友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中山大学的各个校区分别建立理事会,处理各个校区的活动。上述的常任理事会概念与理事会概念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各个校区理事会的成员选举组成。主席团行使监督、协调各个校区的理事会的权利,并具有否决、罢免各个校区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曾任爱盟理事会成员;
(二)在本团体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对公益活动有实际的组织经验;
(四)对本团体的组织架构、人员资源有较完全的认识。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通过选举产生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是中山大学在校学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长、副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席团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席团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所在校区爱心同盟分部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各校区分部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各校区分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理事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爱心事业的社会需要,本团体依靠各级行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院系单位建立爱心同盟分会、义工活动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获得的资助或赞助;
(三)团委社团活动经费的划拨;
(四)团委爱心同盟活动经费的划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基本用于宣传、表奖、资助和办公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财务核算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秘书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会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机构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校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订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学校团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学校团委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分会程序及分会后的资源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或分组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或分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团委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或分组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和其它资源,在学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试行;待交主席团审核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和主席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中山大学团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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